| 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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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31 11:02 石门县招商局 |
(2004年7月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
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
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15%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⒊凡乡镇单独引进项目进入工业园,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给予60%分成;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给予乡镇50%分成。
凡引进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40%分成;属于乡镇和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乡镇30%分成。
⒋凡首次收购、兼并、参股停、破产企业的项目,以新增税收(当年税收上缴县级所得部分,减除前2年平均年缴税收额)为分成奖励基数。
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可奖励的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其建设期间县级所得税收(包括建安税)一次性给予乡镇25%分成;属于乡镇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15%、县直单位10%分成,其他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20%、县直单位5%分成。
三、计奖细则
⒈原则上项目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但固定资产投入已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可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给予奖励;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部分给予投资奖励。
⒉凡首次收购我县停、破产企业或其它固定资产兴办企业的,按固定资产新增部分计奖。
⒊由县委、县政府为主参与运作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项目、公开拍卖的城建项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不按此暂行办法兑现奖励,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奖励在该项目出让收入中列支。
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不验资,不计奖。商品住宅开发、加油站、煤矿、餐饮、小型娱乐业、小型超市、小型自来水厂、现有运行企业原地技(扩)改等项目不计奖。
⒌招商引资获奖者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⒍凡各乡镇、各单位招商引资所获得的各项奖励,可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招商引资前期工作经费和消赤减债。其中解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每年人均不超过10000元。
四、奖励申报、审定程序
⒈中介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1月份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申报项目验资或税收分成,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当年不申报验资的,视为奖励自动放弃。
⒉县招商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交汇总报告,由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外资奖励项目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为外资企业后,方可认定。
⒊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验资。
⒋县招商局对验收验资情况进行汇总,制订初步奖励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把关。
⒌县委常委扩大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奖励方案。
⒍县政府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县招商局统一发放。外资项目奖励以当天美元牌价为标准,折合成人民币后兑现。
五、奖励的分配
⒈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几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根据招引者、服务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由县招商局或主要牵头部门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后,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⒉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分成奖励。对几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局或主要牵头单位提出方案分配,或招引单位协商分配。
六、奖金来源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资金从招商项目税收分成县级所得中解决。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5日起,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原办法(石办通〔2002〕5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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