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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优惠政策
2005-08-31 11:09  石门县招商局

㈠、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项目需新征用地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各种税费和支付集体、农民补偿、征地拆迁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县本级实得部分协议收取。
租赁承包荒山、荒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土地确定了使用权单位(人)的,投资方与土地使用权单位(人)协商一致后,凭租赁合同办理《他项土地权利证明书》。
投资小水电项目除建设铁塔、变电站(所)等设施需新征用地外,占用河滩(国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费获得使用权。电力上网线路建设只按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的占地砍青补偿。
㈡、宝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按照“优惠定价,限量供应”的原则,每年限量供地150亩。
进入园区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方除支付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外,国(境)外资金项目按每亩2万元标准缴纳土地征用费用,国内资金项目按每亩3.5万元标准缴纳土地征用费用,均可获得50年土地使用权。
进入园区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与村(居)委会协商价格后,前3年内除承担第一年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对永久性建筑,投资者应缴纳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各种税费)外,每亩年租赁费不超过1000元。
㈢、国有储备土地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存量土地,优先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资源深度开发型、绿色环保型项目和国(境)外项目投资。利用储备、存量土地投资新建高质量工业项目,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区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按基准地价优惠出让;租赁土地的,每亩年租赁费不超过1500元。
㈣、投资方优惠获得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待企业正式竣工投产后,可申请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或改变用地性质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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